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100条
各位企业家朋友们: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企业中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省“四送一服”(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组将近两年来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分八个方面共100条,现告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成本
1. 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
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3.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核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4. 2017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至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800元补贴。
5.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下调4.28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在2015年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1.87分。从2016年3月15日起,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原有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143分。从2016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再降低4.272分。
6.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7.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享受农业用电政策。
8. 实行大用户直供气和阶梯气价,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
9. 从2016年7月1日起,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
10. 加大普通公路联网收费建设力度,对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车通行高速公路、普通收费公路享受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
二、减免税费负担
11. 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政府性基金9项,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标准50%。
13. 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14. 全面取消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
15. 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16.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点击查看全文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
三、支持五大制造
17.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政策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
18.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 (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19.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
20. 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21.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22.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23.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24.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25.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26.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27.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28. 对省认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政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
29. 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30. 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31.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32. 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3. 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34.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5.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6.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37. 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四、支持做大做强
38. 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5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39.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40. 对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41. 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2. 对在我省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至200万元奖补。
43.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30至100万元不等。
44.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5.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46.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支持创新创业
47.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48.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
49.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50.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51. 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科技人才团队。
52.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53.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政策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至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54. 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55.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56. 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
57.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58.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59.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60. 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按国家确定的比例配套。
61. 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亿元及以上,点击查看全文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62. 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63.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64.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65. 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
66.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
67.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
68. 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69.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工程(重点)试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50至300万元的奖励。
70. 2017年,对列入省重点鼓励进口新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但未享受国家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每美元给予0.02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六、支持人才引进培养
71. 对民营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
72. 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
73.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至150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74. 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
75. 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76. 鼓励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择优给予10至50万元创业资助。
77. 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
78. 到2021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1500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
79. 省每两年评选200名安徽省技术能手、100名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50名“江淮杰出工匠”,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2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万元、10万元追加奖励。
七、支持平台建设
80.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点击查看全文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81. 对新建加速器用地统一按工业用地价格出让标准执行。
82.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83.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84.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85. 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八、金融和土地要素支撑
86. 通过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总规模200亿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87. 设立300亿元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政府每年出资20亿元作为引导资金。
88. 对省属企业设立的种子(天使类)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三重一创”初创类企业的,分别设置50%和30%的投资失败允许率,在投资失败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89. 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90. 对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
91.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92.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93. 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的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以下各类融资担保业务全部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
94. 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省信用担保集团暂免收取市、县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再担保费。
95. 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暂免收取再担保费。
96. 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税融通”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市县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担保额度,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
97. 省财政安排10亿元,市、县(市、区)按不低于2倍配套,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
98. 对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
99.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不再增 收土地价款。
100. 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点击查看全文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